市场监管局曝光18个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局曝光18个典型案例→不正当竞争、肉铺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猪肉等
中国品牌与防伪 2025年02月28日 21:11 北京
2024年,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守秩序、保稳定,护民生、促发展为主线,聚焦人民群众关注、违法行为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问题,扎实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案件。为有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持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竞争生态,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大连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背胶喷绘广告,宣传“某国际装饰有限公司是某国际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在全市各地区设有分店,同时还在展柜摆放有关大连某国际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获奖牌匾。经查,当事人宣传的“大连某国际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国际装饰有限公司”和“某国际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存在,构成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件涉及虚假宣传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事人通过虚构、夸大其公司资质,给消费者以优质服务保证的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通过对违法行为认定,进一步增强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意识,有助于消费者基于正确的信息做出决策和选择。
案例二 大连某海产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某网络商城店铺销售涉案商品鱼胶时,标题名称里含有“印尼”字样。经查,涉案鱼胶是当事人从广州市某干货商行购进,实际产地为中国。当事人将国产鱼胶描述为印尼鱼胶,构成对其销售的商品产地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132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虚假伪造商品产地的行为,抢占市场机会和份额,加强产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原则,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 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网络服务平台店铺销售一次性烧烤炉、铁签子、烧烤调料等相关产品,并在平台销售新品“不锈钢扁签”商品包装中投放宣传卡片,卡片正面标注“1.下单确认收货;2.五星好评+4张图+20字以上评价;3.联系客服好评返现5元。”宣传字样。当事人对填写好评并上传图片的消费者给予好评返现,构成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平台经营者通过“刷单炒信”方式虚构用户好评,不当谋取竞争机会和竞争优势,不仅使消费者难以获得真实的销售信息,还抢占了诚信商家的流量,破坏了网络市场环境。
案例四 甘井子区某全屋整木定制店仿冒混淆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门头牌匾、门口侧边墙处突出使用A品牌注册商标,直接、特定、唯一地指向A品牌,易使公众误认为当事人是经A品牌有限公司合法授权许可的销售“A”品牌商品的经销商,进而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开展营销活动加大自身宣传同时,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时刻注意竞争行为的底线边界,在合法的轨道上创新发展、行稳致远。
案例五 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宣传“公司严格执行ISO9001:2008管理体系,已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但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公司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存在2条证书列表,均处于“撤销”状态。故当事人公司不具备强制性CCC认证,构成在其网站对其商品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查处此案对类似违法行为予以规制,警示经营者在宣传时应真实、客观,不得通过虚假信息获取竞争优势,也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避免受到欺骗。
案例六 大连某娱乐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述:大连某娱乐有限公司在微信会员群内组织会员参与“积分大转盘”抽奖活动,会员使用积分进行抽奖,活动规则未对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进行公布。因组织者发现抽奖损失大,停止抽奖活动,并收回奖品,影响了消费者兑奖,构成未明确公布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影响兑奖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提醒广大商家在设计线上及线下各类形式的抽奖促销活动时,要严格遵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不能利用抽奖活动,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七 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智联招聘对外招聘信息中,发布该公司是某大学下属企业、取得了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信息;当事人在对外出具的意见书中介绍企业信息时,标注了“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原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工程质量鉴定所)等”信息。经查,当事人对其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获取更多交易机会,采取不同形式和手段对外宣传虚假的企业信息,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金普新区二十里堡街道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大连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公司简介等栏目宣传中,宣传其“2021成为中国市场超高层建筑的防火材料最大供应商”“中国市场最先进的非膨胀型防火涂料”等内容,在产品宣传册中使用“用量极少”“有效成本最低”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对产品的上述宣传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对其企业情况、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方面做出不实或误导性的宣传,获取了市场竞争优势,易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从而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造成经济损失。
鹰潭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鹰潭市月湖区某肉铺
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案
关键词:食品安全 | 消费者知情权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905.5元,罚款5000元,合计5905.5元
案情详情: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在对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母猪肉”时故意遮挡“母”字样标识,当场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11月16日复查时再次发现同类行为。当事人通过物理遮盖方式掩盖“母猪肉”字样,故意隐瞒产品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法律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典型意义:本案系我局针对生鲜农产品“信息遮蔽”隐瞒产品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重拳出击的行政处罚案件,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该案警示经营者必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消费欺诈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提示:
1、购买生鲜食品时,应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维码、产品标签信息,对遮盖标识的商家可立即拨打12315进行举报。
2、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商家购买食用农产品,以降低购买到问题产品的风险。
2、鹰潭市月湖区某贸易工作室
虚假商业宣传案
关键词:虚假商业宣传 | 违法代言
处罚结果:罚款20000元
案情详情:2024年1月17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贸易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天一太赫兹水”商品,在宣传单页中宣称该产品具有“改变你的饮水方式 让孩子远离近视 中老年人延缓老花”“太赫兹能量鲜活水频率低,分子团小,能够被细胞直接吸收,且粘度比普通自来水粘度降低622倍,吸收速度增加3倍。”“太赫兹能量鲜活水具有抗辐射、抗氧化(抗衰老) 每天使用其喷脸还可延缓脸皮皱褶衰老。”等功效,并使用“建党伟业主演 刘德华 联合宣发”字样及刘德华头像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健康的关注,虚构商品功效,并使用名人形象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消费提示:
1、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商品宣传,不要轻信商家夸大、虚假的宣传内容。
2、购买商品前,应仔细查看商品标签、说明书等信息,了解商品真实情况。
3、如发现虚假宣传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3、鹰潭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关键词:工业产品质量 | 以次充好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402.83元,罚款123597.09元,合计123999.92元
案情详情:2024年12月17日,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鹰潭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12mm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检验报告编码:2412203058)经检验,金相组织项目不符合GB/T1499.2-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材料,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工作提示:
1、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销售企业要严把进货关,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消费者在购买热轧带肋钢筋等建筑材料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索要相关合格证明。
4、鹰潭市月湖区某食品经营部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不合格
的计量器具案
关键词:民生计量 | 缺斤短两
处罚结果:没收电子秤1台,罚款2200元
案情详情: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无铭牌,使用时未经强制检定。随后,执法人员将涉案电子秤委托检定,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开机无法进入称重程序,无法对计量性能进行检定;秤体无有效铅封和铭牌无有效信息等不符合通用技术要求。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典型意义:该案警示经营者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定期检定”的义务,不得实施“缺斤短两”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民生计量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集贸市场、商超零售、餐饮服务等重点领域,通过抽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示、违法案例曝光等手段,构建“预防+监管+惩戒”的全链条治理模式,以零容忍态度打击缺斤短两等计量欺诈行为,切实守好百姓“菜篮子”“米袋子”的公平秤。
消费提示:
1、检查合格标志:购物前,注意电子秤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并处于有效期内。
2、 复秤:购物后,及时到“公平秤”处复秤,特别是购买活禽、活鱼等商品时,要在宰杀前复秤。
3、称重前准备:商品称重前,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应该为零;商品称重后,可用随身携带的在“公平秤”上称过的手机,放在电子秤上作比对。
5、鹰潭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广告案
关键词:宠物食品广告 | 违法承诺
处罚结果:罚款2950元
案件详情:接投诉举报,2024年11月27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的产品“巧小熊猫条零食增肥发腮助排毛防掉毛优质营养鲜肉零添加解馋补水”宣传内容包含“增肥发腮助排毛防掉毛”字样,该行为在饲料广告上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检查中发现该店在天猫平台店铺“俏迎唐旗舰店”销售的产品“辅酶Q10”宣传内容包含“添加牛磺酸,辅酶纯度99% 高纯度,易吸收 高效生物利用率 有效小分子直达细胞内部,6倍高效吸收,有助于减轻心脏负担 为心脏提供三重保护”等字样,经查,该宣传内容无任何实验数据支撑。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典型意义:本案系总局“新消费领域广告治理”典型案例,揭示了宠物经济领域的广告乱象。该案警示企业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关于医疗广告的特殊规定,不得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产品。
消费提示:
1. 警惕虚假宣传用语。常见违规宣传:如“美毛亮肤”“天然无添加”“增强免疫力”“去泪痕”“100%安全”等。这些词语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对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2. 核实产品成分和功效。查看标签和检测报告:购买前应仔细查看产品的标签,确保成分与宣传一致,并查看是否有第三方检测报告支持其功效。有些产品可能夸大或虚构成分,消费者可以通过查询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咨询专业人士进行核实。
3、投诉举报。如发现虚假广告,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相关平台进行投诉。保存购买凭证、广告宣传页、产品照片等相关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
湄潭县某服装店销售不合格服装案
2024年7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湄潭县某服装店销售的服装马甲进行抽样检验。8月2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PH项目不符合GB18401-2010标准,依据《贵州省休闲服装(含冲锋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消费者购置衣物时,应优先选择正规商场、官方旗舰店等有品质保障的经营者进行选购,仔细检查商品细节与相关标识。同时,务必妥善留存购物小票、电子订单截图等购物凭证,这些将成为维权的关键依据。一旦发现衣物质量瑕疵、pH值超标等问题,便可凭借凭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湄潭县某副食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鱼酸菜调料(盐水渍菜)案
2024年9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湄潭县某副食店经营的鱼酸菜调料(盐水渍菜)进行抽样检验。9月30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因当事人采购前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能说清涉案批次食品来源,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鱼酸菜调料(盐水渍菜)71包。
温馨提示:食品经营者采购商品时,应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保障进购商品来源可查。
三
贵州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猪肉)案
2024年9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贵州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猪肉进行抽样检验。9月29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因本案涉及猪肉的养殖及屠宰环节,我局已将线索移送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温馨提示:五氯酚酸钠属于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在食品动物的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食品经营者采购肉制品时,应当索要供货商的资质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查看肉制品上是否盖有检验检疫章,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四
罗某某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案
2024年9月30日,在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罗某某销售的室内加热器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及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项目被抽查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当事人: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不合格室内加热器1台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室内加热器是群众使用较广泛的产品,产品质量合格才能保证使用放心,避免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经营者进购这类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检验检测合格报告、CCC认证证书等材料。
五
湄潭县某副食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白酒)案
2024年10月15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白酒交叉检查组到我县辖区开展白酒专项检查,发现湄潭县某副食超市经营的白酒“习酒 窖藏1998”无生产日期及批号等信息,白酒包装上盖被人为撕下重新张贴其他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罚款2000元;2.没收涉案白酒(习酒 窖藏1998)14瓶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首先要查看商品的标签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查看商品包装是否有损坏,不购买标签不全及包装损坏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标签不全及包装损坏的商品。